古代侠客们成天带着一把刀没有人管吗
2024-07-13 20:47:49作者:饭克斯
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。现在中国人是禁止携带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。不管到哪些。携带这些东西都是违法的行为,但是,美国就不一样了,美国是允许公民携带枪的,一般的美国公民每个人身上都有枪,所以我们总是看到美国特别容易出现枪击事件。其实在中国古代,一些侠客勇士都随身携带一把刀,这难道不犯法吗?随身携带管制刀具不犯法吗?具体的一起来看看吧!
经常有人问:“宋代七次颁布禁止私人藏有武器的法律,地域范围从京师扩展到全国,武器种类从兵器扩展到了老百姓生活日用的刀具,那么《天龙八部》《射雕英雄传》《神雕侠侣》里面的人,怎么还敢拿着各种兵器到处跑?”
但从史实的角度来看,必须指出,这个问题本身就包含了错误的信息:宋代并未在全国范围禁止“老百姓生活日用的刀具”。提问人很可能是受了一些文章的影响,才以为宋代大范围禁刀。比如“赵匡胤破天荒地给武器也加上了锁链。开国十年之后的开宝三年,宋太祖颁布了一条意味深长的法令:京都士人及百姓均不得私蓄兵器。”
还有一些讨论:因为北宋禁民间私藏兵器,导致“中国兵器铸造工艺落后于世界乃至失传”,也致使汉唐的尚武精神从宋代开始没落。
坦率地说此说谬矣。因为若说政府禁止民间私藏兵器,那历代均如此,非独宋朝有禁令。顾炎武的《日知录》《日知录之余》“禁兵器”条,辑录有历代禁止私藏兵器的法律,略举几例:
王莽始建国二年(公元9年),即“禁民不得挟弩铠,徙西海”;
隋朝大业五年(609年),“民间铁叉、搭钩、柔刃之类,皆禁绝之”;
唐律规定“甲、弩、矛、旌旗、幡帜”都属犯禁之物,不得私藏,“诸私有禁兵器者,徒一年半”;
宋朝的《刑统》其实抄自《唐律疏议》,也是规定“诸私有禁兵器者,徒一年半”;
明朝景泰二年,“禁广东、福建、浙江等处军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,匿不首者,全家充军,造者本身与匠俱论死,其知情者亦连坐之”,禁令更为苛严。
为什么隋唐宋明均有关于民间私兵的禁令,却单独认为宋朝的禁私兵“导致了尚武精神的没落、兵器铸造工艺的落后”?如果这不是出自对历史的不熟悉,显然便是心存偏见了。
宋朝尽管立法禁止民间私藏兵器——跟其他王朝一样,但这里的“兵器”,有一个限定,是指“甲、弩、矛、矟、具装等,依令私家不合有”,至于“弓、箭、刀、楯、短矛者,此上五事,私家听有”(《宋刑统》)。也就是说民间私人是可以合法持有弓、箭、刀、楯、短矛的。张择端《清明上河图》中,“孙羊正店”旁边就有一家武器店,有一个大概是顾客的人正在试挽一面大弓。显然弓箭等武器是公开出售的。《水浒传》小说中,许多好汉都是带着一把朴刀走江湖的,因为朴刀也是民间可以持有的武器。
宋朝开国之初,太祖赵匡胤确实下过一条禁令:“京都士庶之家,不得私蓄兵器。”(《宋史•兵志》)但是必须注意,禁的同样是“兵器”,而不是一般民用武器,熙宁初年的《畿县保甲条制》可以证明:“除禁兵器外,其余弓箭等许从便自置,习学武艺”。
雍熙二年(985年),宦官何绍贞护送宫女至巩义永昌陵(宋太祖皇陵),再从永昌陵返回皇城,行至中牟县时,发现有几名平民模样的人“持兵行道旁”。何绍贞认为这些人私带武器,必定是心图不轨。因此命令随从将他们全部抓起来,“笞掠之。人不胜其苦皆自诬服”。
何绍贞以为自己破获了一起私藏禁兵器、危害公共安全的案子,便将那几个人“缚送致京师”,并报告了宋太宗。太宗闻知“甚惊”,既而又想:这几个人“虽持兵”,但并未做出不法之事,如果真是坏人,怎么可能甘心被何绍贞“制而缚之”?这里面恐怕另有隐情。
于是宋太宗诏令开封府重新审理这一案子。经开封府审讯,案情这才得实:原来,那几个“持兵行道旁”的人,都是寻常百姓。这次出门是要到嵩山祭神,之所以携带了武器,则是为“自防耳”。他们所带武器,也属于法律许可的“弓、箭、刀、楯、短矛”等。因此开封府法官判处这几名“私带兵器”的被告人无罪。
宋太宗看了开封案的结案报告,大骇曰:“几陷平民于法!”为表达政府的歉意,太宗皇帝给这几名受了冤枉的人送了礼物,“各赐茶卉、束帛而遣之”。又对无事生非的宦官何绍贞予以处分,“决杖,配北班”。(《宋太宗实录》卷三十二)
这个小故事说明:宋政府对于武器的使用会有严格管制,法律不允许民间私藏“禁兵器”。不过平民出于防身、自卫等正当目的,可以携带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武器。
当然个别地方由于特殊原因,一些杀伤力大的刀具也受到管制,如在岭南一带,因为“民为盗者多持博刀,捕获止科杖罪,法轻不能禁”,宋仁宗于景祐二年(1035年),诏令广南东西路“民家不得私置博刀,犯者并锻人并以私有禁兵律论。”(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一百十七)。博刀即朴刀不过岭南禁朴刀只是特例。
在此之前的天圣八年(1030年)三月,仁宗也曾下诏:“川峡路今后不得造着袴刀,违者依例断遣。”所谓“着袴刀”,是指安装了刀柄的朴刀。但两个月后即这年五月份,地方官便上书反对这一禁令:“川峡山险,全用此刀开山种田,谓之‘耕火种’。今若一例禁断,有妨农务,兼恐禁止不得,民者犯众。”最后朝廷不得不修改了禁令,只是禁止给朴刀安装上长柄,作为兵器使用(《宋会要辑稿•兵》)。
赵宋政权刚刚平定江南之时,也曾经“禁江南诸州民家不得私蓄弓剑、甲铠,违者按其罪”。但到太平兴国八年(983年),有司便提出解除这一武器禁令,因为按照法律,列入限制级别的兵器是指甲、弩、矟、具装等,“弓箭、刀祢、短矛并听私蓄”(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二十四)。朝廷听从这一建议,放开了禁令。宋真宗时还有官员提议:“蜀民以射生为业,民私蓄弓矢,请行禁绝。”但宋真宗反对:“平时民家或用防盗,不必禁也。(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八十一)
纵观宋朝300年立法,大致上可以肯定地说,民用的哨棒、刀具、弓箭,都是可以携带的合法武器。《天龙八部》《射雕英雄传》《神雕侠侣》中的宋朝侠客,以及《水浒传》里的好汉们,带着一把朴刀之类到处跑,是没有问题的。
到元朝时元廷对民用武器的限制才变得更加严格,对私藏禁兵的惩罚也更加严厉。元朝律法规定:“诸都城小民,造弹弓及执者,杖七十七,没其家财之半,在外郡县不在禁限;诸打捕及捕盗巡马弓手、巡盐弓手,许执弓箭,余悉禁之;……诸民间有藏铁尺、铁骨朵,及含刀铁拄杖者,禁之。”(《元史•刑法志》)列入禁制的武器类别,远远超过前代,连弹弓、弓箭、铁尺都禁止民间使用。所以坊间便有了元朝禁用菜刀、只准十户共用一把菜刀的传言。传闻未必是史实,但生活在元朝的张无忌,如果想带着弓箭刀剑出门,确实得非常小心。
对违反禁令的人,元政府将重惩不贷:“诸私藏甲全副者,处死;不成副者,笞五十七,徒一年;零散甲片下堪穿系御敌者,笞三十七。枪、若刀、若弩私有十件者,处死;五件以上,杖九十七,徒三年;四件以上,杖七十七,徒二年;不堪使用,笞五十七。弓箭私有十副者,处死;五副以上,杖九十七,徒三年;四副以下,杖七十七,徒二年;不成副,笞五十七”(《元史•刑法志》)。按元朝的标准,一张弓加三十枝箭,为一副。私藏十副弓箭,罪可论死。
明清时期由于热兵器的技术已经相当成熟,政府对私兵的禁制,主要放在火器上。《大明律》规定,“凡民间私有人马甲、傍牌、火筒、火炮、旗纛、号带之类应禁军器者,一件杖八十,每一件加一等,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,各罪止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非全成者并勿论,许令纳官。其弓、箭、枪、刀、弩及鱼叉、禾叉,不在禁限。”法律对弩放开了禁制,这大概是因为,明代的弩,杀伤力已不如宋弩。而且在火器面前,弓弩的威胁也实在有限。
《大清律》“私藏应禁军器”条仍沿用《大明律》,清政府管制武器的重点还是火器:“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及抬枪者,不论官员军民人等及铸造匠役,一并处斩,妻子给付功臣之家为奴,家产入官。铸造处所邻右、房主、里长等,俱拟绞监候。”对私藏火器的惩罚极重。
此时管状火枪的应用已经相当普遍,比如在广东,“粤人善鸟枪,山县民儿生十岁,即授鸟枪一具,教之击鸟”(屈大均《广东新语》)。因此“禁枪”一直是清政府的头等大事之一,乾隆曾谕令各省督抚,“将民间私铸鸟枪一事,实力查禁,毋许工匠再行铸造,并晓谕民间有私藏者,即令随时缴销”(《清实录乾隆朝实录》)。但效果却不怎么样,据学者研究,“自乾隆四十六年至乾隆五十八年13年间,清政府至少收缴鸟枪、铁铳43666杆。以全国之大十几年才收到4万多杆鸟枪,平均每年也就只有3000多杆,这样的成果实在有限。”(参见邱捷《清朝前中期的民间火器》)
到清末时清政府只好默认现实,允许一部分民间团体(如镖局)合法拥有、使用火枪,但要求持枪人到政府部门登记注册。
历代政府禁止民间私藏兵器,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:其一,维持官府对于民间的暴力优势,防止民间私兵威胁政权的安全性。其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,毕竟私兵泛滥对于平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也会构成威胁。从公共安全的角度来看,对民间兵器加以适度的管制,是可以理解的,但是,像元王朝那样,连弹弓、弓箭都要禁止,那也太缺乏自信了。